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五)│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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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
IPRdaily导读:根据海关数据,2021年全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落地实施也势必对中国企业在欧洲建立专利保护、制定专利申请策略产生巨大影响。为方便申请人了解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制定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和专利保护策略,笔者收集和整理了相关实务信息,供申请人决策参考。
自上世纪70年代提出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反复磋商和不懈努力,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也称为“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制度的落地终于见到了曙光。根据此前签署的文件,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1260/2012)仅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2013/C 175/01)生效之日起才开始适用,而UPCA的生效条件则是至少1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并且这些国家需要包括在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一年中拥有最多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国家(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1]),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2]。目前,德国是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德国议会已批准UPCA,但德国尚未进行批准书的交存工作。按计划,一旦筹备工作取得充分进展,且成员国相信UPC可以有序地开始运行,德国将交存最后一份UPCA批准书。UPCA将在该文书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3]。
另外,考虑到有必要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前顺利过渡到运作阶段,2015年10月1日,成员国签署了UPCA临时适用协定(Protocol on the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f UPC Agreement,简称PAP协定)[4],该协定将使得UPC协议的某些部分能够尽早应用。PAP协定生效的条件是13个UPCA签署国的批准。在2021年,PAP协定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21年9月27日,德国交存了PAP协定的批准书[5];2022年1月18日,奥地利交存了对PAP协定的批准书,成为第13个批准该协定的UPCA签署国[6]。2022年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作为保管人宣布PAP协定生效,将开始统一专利法院的最后准备工作,以便单一专利制度在年底前开始运作。因此,如果进展顺利,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有望在2022年底或2023年初落地实施。这意味着:
(1)对于实施日之后授权的欧洲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将其登记为单一专利;
(2)对单一专利享有专属管辖权限的统一专利法院启动运行。
根据海关数据,2021年全年,中国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与欧盟进出口贸易总额8281.12亿美元,同比2020年增长27.5%,中国出口到欧盟5182.46亿美元,从欧盟进口3098.65亿美元[7]。随着中欧贸易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在欧洲多个国家进行专利布局。因此,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落地实施也势必对中国企业在欧洲建立专利保护、制定专利申请策略产生巨大影响。为方便申请人了解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制定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和专利保护策略,笔者收集和整理了相关实务信息,供申请人决策参考。
一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后,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允许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将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8]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单一专利途径不会完全取代经典的欧洲专利逐个国家登记的途径(下文简称,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而仅是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个新选项(相当于提供了一种新的登记形式: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单一专利途径将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同时存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9]
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单一专利途径,并在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和单一专利途径之间做出合理选择,下面将结合这两种途径各自的特点,阐述二者的异同和优缺点。
1申请程序
如大家众所周知的,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框架下,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EP专利申请。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检索报告和意见、并进行实质审查。在EPO认为EP专利申请符合EPC的全部要求(包括缴纳授权费和印刷费,并递交授权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后,作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随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到一个或多个、乃至全部EPC成员国进行登记,从而在对应的成员国获得生效的专利。因此,在EPC的框架下,申请人事实上是在统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之后,基于一件EP专利申请,获得了在各自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件或多件专利(Bundle Patents)(参见图1,经典欧洲专利途径)。
单一专利途径在专利申请的提交、审查和授权方面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完全一致。也即,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EP专利申请,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EP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决定。单一专利途径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后程序:根据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细则[10](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以下简称UPR),在EP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须向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以获得单一专利(Rule 5(1) UPR)。该请求须在欧洲专利公告中提及的授权公布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Rule 6(1) UPR)。如此,单一专利即可在单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参见图1,单一专利途径)。
图1: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和单一专利途径的申请、授权和登记程序
因此,仅从申请程序上来说,单一专利途径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是非常相似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授权后的登记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单一专利途径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登记形式(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
2保护地域
借助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多达44个国家分别登记,获得在各自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件或多件专利(Bundle Patents)。这44个国家包括38个EPC成员国(27个欧盟成员国和11个非欧盟国家)、2个延伸国、以及4个生效国。
单一专利体系主要以两项欧盟法规(欧盟第1257/2012、1260/2012号条例)为基础法律框架。参与该体系的国家均为欧盟国家。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除克罗地亚和西班牙外,有25个成员国参与签署了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条例,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图2,深色和浅色标注的区域)。然而,其中一些国家还未批准UPCA,尚不满足运行单一专利体系的条件。因此,预计在单一专利体系启动时,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仅覆盖17个已批准UPCA的国家,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图2,深色标注的区域)。[11]
预计后续可能还会有更多国家批准UPCA,进入到单一专利体系的覆盖范围;相应地,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也将随之扩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加入进来的国家不会回溯地影响之前已登记的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换句话说,特定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将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不变。因此,随着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和运行,不同阶段登记的单一专利可能具有不同的保护地域范围。
图2: 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浅色区域:已签署但未批准UPCA的国家;深色区域:已签署且已批准UPCA的国家。
总的来说,在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实施之前,申请人只能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一个或多个目标国进行登记,获得对应国家的专利保护。在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实施之后,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登记途径(参见,图3)。具体而言:
(1)对于未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申请人仍然只能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目标国分别登记;
(2)对于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申请人将有两种选择:(i)通过单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从而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统一生效;或者,(ii)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目标国分别登记。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两个途径仅能择一使用,而不能同时存在(EU No 1257/2012,第四条)。专利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需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范围内对这两个途径进行选择。类似地,下文中关于两个途径的对比和分析,也都是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国家范围内进行讨论,后续不再特别说明。
图3: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实施之后的登记途径
3登记阶段的翻译要求
专利权人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在一个或多个目标国家进行登记时,需要根据目标国家各自的法律要求,提供合格的翻译文件。根据EPC第65条的规定,当欧洲专利不是以目标国家的官方语言撰写时,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向其中央工业产权局提供满足条件的授权专利文本的翻译。如果不遵守目标国家的规定,那么该欧洲专利在目标国家将被视为自始无效。当前,不同EPC成员国对于授权专利文本的翻译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12]。以一件英文撰写的欧洲专利为例,在各EPC成员国进行登记时的翻译要求如下:
(1)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无需提交额外翻译:比利时、瑞士、德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列支敦士登;
(2)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授权权利要求书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阿尔巴尼亚、丹麦、芬兰、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马其顿、荷兰、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
(3)在下述国家进行登记时必须提交授权专利全文的本国官方语言译文: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塞尔维亚。
根据欧盟理事会在建立单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中对翻译的安排(第1260/2012号条例[13]),在单一专利制度和体系运行后,设置一个翻译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单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1)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文译文;或者
(2)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除英语外其他任一种欧盟官方语言译文。
在过渡期结束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因此,在过渡期结束前,根据目标国家的类型和数量,通过单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的翻译费用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以一件英文撰写的欧洲专利为例,在UPCA成员国的范围内,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全部为不需要额外翻译或者仅需要授权权利要求译文的国家,那么,通过单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可能产生更高的翻译费用。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中含有一个需要授权专利全文译文的国家,那么,通过单一专利途径或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进行登记的翻译费用可能相差不大。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中含有两个或者更多个需要授权专利全文译文的国家,那么,通过单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的翻译费用可显著降低。在过渡期结束后,通过单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的翻译费用通常都会低于(至少是不超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
4年费/维持费
在欧洲专利授权前及授权当年,无论经典欧洲专利途径或单一专利途径,欧洲专利/专利申请的年费/维持费都是向EPO缴纳,二者并无区别。此后,根据所选的登记途径不同,所产生的年费及其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
根据EPC第141条的规定,在欧洲专利授权之后(不含授权当年),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该专利登记生效的目标国的规定和要求,向各个目标国分别足额缴纳年费。对于年费的数额以及缴纳年费的方法,各成员国各自制定相应的规定。[14]
根据Rule 13 UPR的规定,在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单一专利后,专利权人应当自《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予该专利的消息的次年起,向EPO缴纳单一专利的年费[15]。同时,根据EPO行政委员会特别委员会2015年批准的提案,单一专利的年费数额采用Ture Top 4模式(即,单一专利的年费相当于成员国中4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的年费之和)[16]。
根据此前的官方测算,以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作为前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为例[17],单一专利前十年的年费总额不到5000欧元,并且在整个20年期限内为维持该专利而支付的累计年费总额将在35500欧元左右。相比之下,如果在25个成员国分别登记并单独缴纳年费的话,前十年的应付年费金额总计为约29500欧元,而整个20年的累计年费总额则接近159000欧元。因此,在所有25个成员国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单一专利的年费将远远低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分别登记的年费总额。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在所有成员国都登记欧洲专利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年费金额的变化还需个案分析。一般来说,在UPCA成员国的范围内,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超过4个,那么,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的单一专利的年费可低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分别登记的年费总额;并且,拟登记的国家数量越多,单一专利的年费成本优势就越显著。反过来说,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少于4个,那么,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的单一专利的年费可高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分别登记的年费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单一专利的年费成本并不具备优势。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一专利是一个“全进或全出”的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择的灵活性。更具体来说,在实践操作中,随着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的不断推进,某些之前选择的目标国市场可能对于专利权人不再具有足够的利益或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多个目标国登记专利,那么,专利权人在后期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弃缴个别国家的年费,放弃这些国家的专利,从而降低成本;反之,如果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单一专利,那么,专利权人将不再具有这种选择机会,只能在所有成员国内维持或者放弃单一专利。这种灵活性的降低可能导致维护成本的上升。
除了上述年费数额的变化之外,单一专利在年费缴纳程序方面确实具有相当的优势,即,缴纳方式得到了极大的简化。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登记的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必须根据当地法律要求,向各个目标国家的专利局支付年费,年费的金额、币种、截止日期等方面均可能存在不同。与之相比,对于单一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仅需要以欧元向EPO缴纳年费。换言之,专利权人将不再需要向多个专利局支付年费。支付年费的金额、币种、时间等各方面的要求均得到了统一,便于专利权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5法院管辖
根据此前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25个成员国(即除了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的欧盟国家)将共同设立新的国际法院——统一专利法院(UPC),统一负责处理与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有效性争议等),其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已批准UPCA的成员国。
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内登记生效的专利(Bundle Patents;经典登记专利)来说,在统一法院成立后的过渡期内(目前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并且,不同于上文所提到的翻译过渡期),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生效国的国家法院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双重管辖。同时,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还可以针对目标专利,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Opt-out)[18]。一旦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与目标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仅受生效国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图4)。
在过渡期结束后,经典登记专利在UPCA成员国内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将受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某一经典登记专利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了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那么,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该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仍然仅受生效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对于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生效的单一专利,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始终受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图4)。
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管辖的利弊是相对的。对于优势方(胜诉方)而言,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管辖可能是有利的:一方面,通过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集中诉讼也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的不同判决,提高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与之相对应,对于劣势方(败诉方)而言,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管辖反而可能是不利的。由于UPC的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已批准UPCA的成员国,因此,劣势方(败诉方)的回旋余地被大大压缩。以专利无效诉讼为例,如果涉案专利接受UPC管辖,那么,一旦该专利被UPC判定为无效,则在所有已批准UPCA的成员国范围内都将被视为无效。专利侵权诉讼也是类似的情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管辖将带来“赢者通吃”的局面。
因此,在授权阶段选择登记为单一专利还是经典登记专利,以及过渡期内是否针对经典登记专利提出或撤销“退出(Opt-out)”声明,都会直接影响UPC对案件的管辖权,需要专利权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审慎的分析和抉择。
图4:经典登记专利和单一专利的法院管辖
二
两项临时措施
继奥地利2022年1月18日交存批准书后,PAP协定[19]于2022年1月19日生效,并开始了临时适用阶段。在临时适用阶段期间(预计需要8个月),UPC将进行最后的筹备工作,完成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准备,包括招聘法官、培训工作人员、案件管理系统开发等。在此期间,一旦筹备工作取得充分进展,且成员国相信UPC可以有序地开始运行,德国将交存最后一份UPCA批准书。UPCA将在该文书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20],届时,单一专利制度和UPC都将正式开始运作。
为了让用户早日享受单一专利制度和体系带来的好处,EPO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21],它们分别是:提前请求单一效力(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和请求延迟授权(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这两项过渡措施适用于已进入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审查员已发出授权通知的欧洲专利申请。
1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根据这项过渡措施,申请人可以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前,提前请求单一效力。这项过渡措施的适用时间是,自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日起,至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参见,图5)。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申请人收到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就可以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在满足UPR中规定的登记要求的条件下,EPO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后登记单一专利,并将登记日期告知请求者。反之,如果不满足登记要求,EPO将发出更正通知或驳回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效力提前请求只能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前递交。请求人最早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行后,《欧洲专利公报》发出授权公告之后的几天内收到提前请求的结果。若提前请求在形式上存在缺陷,EPO将在UPR生效之前通知请求人,以便请求人能够及时进行更正。如果单一效力提前请求在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前或者在EPO发出授权通知之前递交,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将收到视为未提出的通知,并被告知一旦满足条件,可以重新提交请求。
图5: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2请求延迟授权
第二项过渡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在EPO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公告。这将使新制度开始实施之前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有资格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避免申请人失去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具体来说,根据单一专利制度的设计,只有在UPCA生效之日或之后授权的欧洲专利,才能请求单一专利保护。而根据EPC,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通过利用第二项过渡措施,应申请人的请求,EPO将延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使授权公告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的当天或之后发布,由此,申请人即有资格将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参见,图6)。
根据该过渡措施,自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日起,申请人即可以向EPO提出请求延迟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收到授权通知但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延迟授权请求;并且,延迟授权的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的开始实施之前提交。
图6:请求延迟授权
下面结合EPO给出的两个示例对这两项过渡措施予以说明[22]。假设德国于2022年5月20日交存UPCA批准书。这种情况下,UPCA将在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即2022年9月1日生效。这一天也将是建立单一专利体系的两部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以及整个单一专利体系开始运行的日期。
示例1:假定申请人A收到EPO于2022年4月21日发出的授权通知。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9月1日之前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以满足授权要求(四个月期限加上10天邮政在途日)。申请人A于2022年8月3日递交了相关费用和权利要求的翻译文本,满足了授权要求。根据EPO的公布工作流程,该欧洲专利将在2022年9月7日的《欧洲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布。
申请人A将有资格在2022年5月20日(即德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至2022年8月31日(临时申请期结束之日)之间的任何一天,递交单一效力的提前请求。然后,EPO将审查该请求,如果请求满足所有要求,将在授权公告后登记单一专利。
示例2:假定申请人B收到欧洲专利局于2022年2月18日发出的授权通知,因此申请人B可以在2022年6月28日之前递交相关费用和权利要求的翻译文本,使得专利申请满足授权要求。这样,只要德国交存了UPCA批准书(即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B就有资格提交延迟授权请求。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的四个月届满前,即2022年6月28日之前递交延迟授权请求。
如果EPO在期限届满前收到该请求,并且所有要求均被满足,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日将被推迟至2022年9月7日(该日期是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后的第一个公告日)。随后,申请人B可以在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即2022年10月7日)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或者,申请人也可以在2022年5月20日至8月31日之间递交单一效力的提前请求。
三
总结
毫无疑问,单一专利制度的实施和统一专利法院的运作,将对申请人在欧洲(特别是在UPCA成员国)的专利保护策略产生极大影响。在授权阶段选择登记为单一专利还是经典登记专利,以及过渡期内是否针对经典登记专利提出或撤销“退出(Opt-out)”声明,不仅影响着专利保护的成本(例如,翻译费和年费),而且影响着后续与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专利权人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和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多方面因素,审慎做出选择,并在必要时,征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start.html; 由于英国已经脱欧,因此,英国不加入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
[2]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2013/C 175/01,Article 89。
[3]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what-decision-german-federal-constitutional-court-means-unified-patent-courts-timeplan
[4]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protocol-upc-agreement
[5]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germany-ratifies-protocol-provisional-application
[6]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austria-closes-loop-protocol-provisional-application-upc-agreement-has-entered-force
[7]中国贸促会研究院,《欧盟营商环境报告2021/2022》。
[8]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upg/e/uppg_a_ii_1.html
[9]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upg/e/uppg_a_iii.html
[10]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39.html
[11]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upg/e/uppg_a_ii_4.html
[12]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natlaw/en/iv/index.htm
[13]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13/02_13/02_1323.pdf
[14]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natlaw/en/via/index.htm
[15]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05/a39.html
[16]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15/20150624.html
[17]该官方测算是2015年完成的,此时英国尚未脱欧,故以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作为前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当前,由于英国脱欧,不参加单一专利体系,因此,Ture Top 4所涉及的国家将发生变化,相应地,单一专利的年费标准也可能有所变化,实际数额应以官方公布为准。
[18]由于篇幅所限,关于UPC的体系和管辖以及退出机制(Opt-out)将在另一篇文章中介绍,此处不再展开说明。
[19]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documents-publications/treaties-agreements/agreement/?id=2015056&DocLanguage=en
[20]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what-decision-german-federal-constitutional-court-means-unified-patent-courts-timeplan
[21]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transitional-arrangements-for-early-uptake.html
[22]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transitional-arrangements-for-early-uptak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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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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